近來民眾利用信託方式來規劃管理自有財產的情形日趨增加,如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有下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之情形者,不課徵契稅。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
受益人之間。
四、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除上述情形不課徵契稅外,如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
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並於規定之期限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前述情形如屬不課徵契稅而免申報者,仍須持公定信託契約書至房屋所屬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稅查欠,始能憑向地政機關辦理信託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