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為因應106年7月29日尼莎颱風及30日海棠颱風造成部分地區嚴重災害,財政部今日通函全國地方稅稽徵機關,對於因本次災害受損無法使用車輛,其車主依交通部發布「因應0729尼莎及後續海棠颱風期間,民眾因颱風致車輛損害公路監理業務權益措施」規定,於107年1月31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稽徵機關應依監理機關資料,主動退還車輛無法使用期間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該署進一步說明,汽、機車因天災受損,車主持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可按車輛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並應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考量0729尼莎颱風及0730海棠颱風造成部分地區災情嚴重,災區民眾亟需重建家園並處理相關善後事宜,基於愛心辦稅及便民服務,財政部爰於今日通函全國地方稅稽徵機關,應主動依監理機關資料辦理退稅。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富琪
聯話電話:02-23228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