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變更會計年度、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74條及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揭露資料及備妥相關文據。在計算全年度收入總額(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及受控交易金額時應依當期決算申報之收入總額與關係企業之受控交易金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收入總額後,再據以判斷是否應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間交易資料及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原為曆年制,自106年改為4月制,106年1至3月收入總額為1.2億元,與境外關係企業乙公司之受控交易金額為0.7億元,按實際營運期間相當全年比例換算後,甲公司全年收入總額為4.8億元(1.2億/3月*12月),高於3億元,符合揭露標準,與乙公司受控交易金額為2.8億元(0.7億/3*12月),高於2億元,已達製作移轉訂價報告之標準,甲公司應於辦理106年度決算申報時,揭露與乙公司之受控交易金額,並備妥移轉訂價報告,評估該受控交易之結果是否符合常規。
本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變更會計年度、合併或轉讓之情形,應依上述規定辦理申報、揭露資料及備妥相關文據。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
2017-08-04
營利事業遇有變更會計年度、合併或轉讓時,如何適用移轉訂價揭露標準及應備妥文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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