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因換屋符合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的民眾,請注意該重購的自用住宅用地,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包括供營業使用、出租及戶籍遷出)等情形,將會被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對於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的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每年會定期逐案清查,一經查獲重購的土地於管制期間5年內有移轉、供出租、營業或遷出戶籍等未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之情形,即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並經該處統計近年來被追繳稅款原因以再行移轉及戶籍遷出比率最高,該處特別提醒市民朋友,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重購的自用住宅用地,如戶籍需辦理遷出,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於原戶籍內,以免因戶籍即使短暫遷出『1天』,也會遭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款,損失慘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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