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應依規定繳納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臺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33條規定:「補習班收取費用,應製給正式收據並交由學生詳閱後簽名。」。民眾參加補習、才藝班等課程支付該等費用時,記得索取收據,以保障自己的權益。該收據應依印花稅法規定,由補習班、才藝班等業者於開立收據時,按收據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
補習班、才藝班等業者如因應貼印花稅票憑證甚多,不便逐件貼花繳納,可向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並應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15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申報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申報人亦可於每單月1日至17日之24小時內,於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辦理彙總申報後,自行列印申報書及繳款書,逕至來來OK、全家、統一及萊爾富等4家便利超商(限稅額2萬元以下)或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稅款,不必親自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民眾如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