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等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繳印花稅,繳納方式除自行購買印花稅票逐件貼用外,也可至稅捐機關開立大額印花稅繳款書繳納。
依印花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後,不得揭下重用,否則,按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印花稅稅率雖低,但違章處罰較重,民眾如自行購買印花稅票逐件貼用時,應注意避免漏貼或揭下重用,以免受到重罰。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梁雅媖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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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違章處罰重 切勿漏貼或揭下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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