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視聽歌唱業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課稅範圍,依規定應課徵娛樂稅。
該局表示,視聽歌唱業(卡拉OK、KTV)向出價娛樂之人收取入場費、包廂歡唱費、點唱設備費、場地租賃費及其他與視聽歌唱娛樂有關之費用等,應依法課徵娛樂稅;其併同上開費用強制收取之費用,如餐飲基本費、清潔費及服務費等,亦屬娛樂價款之一種,亦應課徵娛樂稅。至於其他收費項目,如標示明確且採使用者付費,由娛樂人自行選擇而非強制收取者,非屬娛樂之價款,無須課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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