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日租稅協定),自106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日商公司如提供我國境內公司或我國境內公司提供日商公司服務所取得之服務報酬,如符合租稅協定適用規定,得自106年1月1日起申請適用依臺日租稅協定第7條第1項之營業利潤規定減免所得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倘日商A公司與臺灣B公司於106年3月簽訂技術服務合約,約定由日商A公司定期派遣員工來臺為臺灣B公司提供技術指導服務,每年大約來臺1至2次,每次在臺停留期間約需1至2周,因所停留時間低於臺日租稅協定第5條第3項第2款任何12個月期間內合計超過183天規定,尚未構成該協定第5條規定之常設機構,因此,日商A公司得按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檢附日本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在臺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在臺境內常設機構從事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所得相關證明文件等,向臺灣B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其取得之服務報酬,適用臺日租稅協定第7條第1項營業利潤規定減免所得稅。
本局補充,若我國公司提供服務予日商公司,可向我國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向日本稅務機關申請適用臺日租稅協定第7條營業利潤規定。
本局表示,本局已更新「租稅協定專區」(路徑:本局首頁>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可以提供外國營利事業與國內營利事業重要參考資訊,外國營利事業或扣繳義務人可多加利用,以維護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對法令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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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月1日起臺日租稅協定免稅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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