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6年5月1日起,合夥組織之營業人,其登記事項(含合夥人增減、變更或出資比例)有變更者,即使未變更營業人名稱、負責人或資本總額,仍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合夥組織合夥人如有增減、變更或出資比例變更,均可能變動其納稅義務及應納稅額多寡,攸關人民之財產權甚鉅,爰於修正後稅籍登記規則明定,自106年5月1日起,即使未變更名稱、負責人及資本總額,仍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稅籍登記。
該局提醒,合夥組織稅籍登記事項有變更者,如經查獲未依規定申請稅籍變更登記,經主管稽徵機關第1次通知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第1項規定處罰;未依限補辦者,主管稽徵機關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並得按次處罰,敬請留意並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