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時,如果沒有取得進貨憑證,銷貨時也沒有開立銷貨發票,因該二行為違反之行政法義務有別,所以應分別處罰,即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行為罰;銷貨時未開立統一發票,導致漏繳營業稅部分,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甲公司於102年9月至105年12月間銷售貨物(勞務)金額2,300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致漏報銷售額,逃漏營業稅115萬元,又於同期間購進貨物(勞務)金額2,100萬元,未依規定取得他人憑證,漏銷部分除依法補徵營業稅115萬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115萬元;另就進貨未依規定取得他人憑證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2,100萬元裁處5%之罰鍰100萬元(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合計處罰鍰215萬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致漏報銷售額」,與「進貨時未依法取得他人憑證」,兩者係各自獨立的行為,如違反將分別依規定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