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關表示,依據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下稱快遞辦法)第10條規定,快遞業者應將發票黏貼於進出口快遞貨物之上供海關查核。該關為落實執行前揭規定,自本(106)年5月起即積極進行宣導,並於8月1日起加強查核,目前絕大多數之快遞業者均已配合辦理,顯現執行績效良好。
臺北關指出,海關之通關實務作業中,出口國賣方開立之發票為買方或進口人製作進口報單之依據,亦為海關核計進口稅款,甚至認定貨物得否輸入之重要參考文件。快遞辦法規定快遞貨物上應黏貼發票,立意為簡化業者遞送發票手續,並利加速海關核價計稅及貨物放行等作業時間,惟如快遞業者未能依規定於其承攬及運送之貨物上黏貼發票,貨物恐亦無法仍能獲得快速放行,既未能享有快遞貨物之通關便利,與一般貨物已無差異。
臺北關特別強調,快遞貨物與一般貨物相較雖得適用更便捷之通關程序,但其前提為快遞業者必須遵循特定之規範,而於貨上黏貼發票即為其一。是故對於持續違反此一規定,經警告達3次,仍未於限期內完成改正之業者,該關將依快遞辦法第25條轉關稅法第87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又如有經處罰鍰三次亦未能完成改正之情形,顯示難以期待該等業者於短期內切實履行其應盡義務,該關將依前開規定停止彼等6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該關呼籲尚未完全符合規定之快遞業者儘速改善。
新聞聯絡人:莊佳菱 聯絡電話:03-3982901 手機:0978-667109
業務承辦單位:快遞機放組 聯絡電話:03-3983123
臺北關指出,海關之通關實務作業中,出口國賣方開立之發票為買方或進口人製作進口報單之依據,亦為海關核計進口稅款,甚至認定貨物得否輸入之重要參考文件。快遞辦法規定快遞貨物上應黏貼發票,立意為簡化業者遞送發票手續,並利加速海關核價計稅及貨物放行等作業時間,惟如快遞業者未能依規定於其承攬及運送之貨物上黏貼發票,貨物恐亦無法仍能獲得快速放行,既未能享有快遞貨物之通關便利,與一般貨物已無差異。
臺北關特別強調,快遞貨物與一般貨物相較雖得適用更便捷之通關程序,但其前提為快遞業者必須遵循特定之規範,而於貨上黏貼發票即為其一。是故對於持續違反此一規定,經警告達3次,仍未於限期內完成改正之業者,該關將依快遞辦法第25條轉關稅法第87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又如有經處罰鍰三次亦未能完成改正之情形,顯示難以期待該等業者於短期內切實履行其應盡義務,該關將依前開規定停止彼等6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該關呼籲尚未完全符合規定之快遞業者儘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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