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應立即敘明原因及遺失之 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
二、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
三、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原銷售營業人已報經稽徵機關核准,以收銀機日報表及統一發票明細表存查聯替代收銀機存根聯加以保存,致買受人無法取得存根聯之影本替代收執聯及扣抵聯,作為記帳及扣抵之憑證時,可由原銷售營業人出具證明書敘明事實及依據,檢附收銀機日報表及統一發票明細表影本,並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及負責人章,供買受人作為記帳及扣抵之憑證。
該局呼籲,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時,應確實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違章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2017-09-25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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