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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1

財政部對媒體報導質疑稅改方案重蹈過去圖利富人覆轍、負債全民埋單之說明(澄清稿)

有關媒體報導本次稅改方案重蹈過去圖利富人覆轍,稅收損失599億元將由全民埋單之說法,財政部特別提出說明。
一、97年6月成立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以促進經濟發展、追求社會公義、提升國際競爭力及維護永續環境為目標,已於98年12月29日完成階段性任務:
(一)所得稅部分
配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落日契機,以「輕稅率、廣稅基、簡稅政」為目標,在財政負擔許可範圍內,進行整體所得稅制改革。自99年度起,運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措施期滿所增加之稅收,將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改為單一稅率,最高稅率由25%調降至17%;綜合所得稅(以下簡稱綜所稅)稅率「6%、13%、21%」3個級距分別調降1%並調高5%稅率級距之起徵金額,及提高薪資所得特別扣除與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額度,並調整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對象由每戶改為每人,建立健全透明之稅制與稅政,進而促進產業發展,增進全民福祉。
(二)遺產及贈與稅部分
在遺產及贈與稅制方面,自98年度起,由累進稅率最高邊際稅率50%修正為單一稅率10%,並提高免稅額,鼓勵根留臺灣及促使海外資金回流,對活絡國內經濟動能及財政穩健有正面之影響。
上開兩項稅制改革,各有其政策目的,不宜混為一談,有關媒體報導當時係透過調高個人綜所稅相關扣除額以舒緩遺產及贈與稅最高邊際稅率調降阻力之說法,顯未瞭解98年度調高綜所稅各項扣除額,係架構在所得稅制「輕稅簡政」基石上之整體性改革,致有誤解。
二、本次稅改係就所得稅制進行全面性及結構性調整,各項措施相輔相成:
(一)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稅負係針對現制問題所進行之改革,為本次稅改主軸之一,非配套措施
1. 本次稅改旨在「建立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著重於租稅公平、經濟效率、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四大目標。鑑於各界反映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納稅負擔感較重,爰調高標準扣除、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之金額,減稅利益高達255億元,有助降低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租稅負擔。
2. 本次稅改整體減稅利益994億元(不包括大小企業均享有之未分配盈餘減稅利益328億元),中低所得族群與高所得族群獲益金額及占比分別為616億元(62%)及378億元(38%),減稅幅度分別為20.46%、10.12%,並無圖利富人之情形,兼顧租稅公平、經濟效率、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
(二)建立具競爭力之投資所得稅制,增加企業主要投資人實質投資誘因,促進經濟發展
鑑於我國目前綜所稅最高稅率較高,不利企業留才攬才及投資,本次稅改參考國際做法,將綜所稅最高稅率調降為40%,使各類所得同享減稅利益,另以股利所得課稅新制搭配營所稅稅率調高為20%,使企業主要投資人股利在公司與個人兩階段總稅負(包括營所稅與綜所稅)最高由現制49.68%調降為40.8%(乙案),提升其在臺投資意願、創造就業機會,並有助留才攬才,促進產業升級及經濟發展。
(三)本次稅改整體稅收損失69億元,並透過經濟發展綜合效益,達到財政衡平效果
1. 本次稅改取消半數設算扣抵制所增加之稅收532億元,與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以乙案為例)產生之稅收損失599億元相減後之淨稅收損失為67億元,透過調高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1%及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抵繳股利應扣繳稅額增加之稅收計64億元支應,股利所得課稅制度改革尚具財政收入衡平性。
2. 另調整綜所稅稅率結構、調高扣除額等所產生之稅收損失,係藉由調高營所稅稅率至20%所增加之稅收彌補,故本次稅改之整體稅收淨損失僅69億元,預期未來可經由提升投資意願、促進消費、增加就業及經濟發展等綜合效益,促使稅基擴大,增加稅收。
  財政部表示,本次稅改係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以「減輕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稅負」、「減輕中小型及新創企業稅負」及「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投資所得稅制」為主軸,透過完整及周詳規劃,達到稅制優化效果。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能儘速完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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