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來電詢問,今年初接受父親贈與土地一筆,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不是贈與人嗎?為何他會收到國稅局核發之贈與稅繳款書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但是當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國稅局就會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重新發單開徵:(1)行蹤不明。(2)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3)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因此,本案林先生的父親雖已接到贈與稅單,惟逾期未繳納,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名下亦無財產可供執行,乃依規定將該筆稅捐改課受贈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的「無財產可供執行」,並不以全無財產為限,如果符合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之「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均屬之,例如贈與人雖有財產,惟依法不得強制執行或無拍賣實益;或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贈與稅款者,亦可依規定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贈與稅改課受贈人後,只要欠稅尚未全數徵起,一旦查得贈與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稽徵機關仍會對贈與人續行執行,以確保租稅債權徵起,籲請贈與人或受贈人應儘速繳清稅款,勿心存僥倖。
2017-10-12
贈與人未繳納贈與稅,將改向受贈人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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