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會計小姐來電詢問,103年度公司明明有購買貨物勞務進貨事實,取得進項憑證,106年度被國稅局通知公司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為何公司除了補稅還要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在進貨或支付各項費用時,若未察看是否確為實際供應商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而使部分不肖供應商交付其他營業人之統一發票,該等不肖供應商已涉及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除侵蝕國家稅收並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刑法,連帶使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之買受人,亦因違反稅法規定一併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若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就是虛報進項稅額之行為;進項稅額為營業人計算實際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應行扣減之項目,其是否真實存在,應由「主張扣抵之營業人」負舉證責任。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2項暨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但書規定,納稅義務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除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始免予處罰,否則仍須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在購買貨物或勞務時,除應確認交易對象外,並注意取得之進項憑證,是否確為該銷貨之營業人所開立,如因一時不察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並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配合稽徵機關查核指出實際交易對象,如經查證符合前述免罰之要件者,可免予處罰。若納稅義務人涉及前揭違反法令情事,惟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轄區分局、稽徵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亦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