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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3

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如採用列舉扣除額,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期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欲選擇適用列舉扣除額,不論自行計算結果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期申報。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即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是納稅義務人以列舉扣除額計算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以網路、二維條碼或及人工申報方式,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以供稽徵機關核認。如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以標準扣除額核定有應補徵稅額者,不得改採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王君105年度薪資及利息所得已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並有實際支付的醫藥費、捐贈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等可列舉扣除項目,惟王君自行計算後因應納稅額為零,是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嗣經稽徵機關以王君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以標準扣除額90,000元核定補徵應納稅額,依規定不得改採列舉扣除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留意如有上述情形,在未經稽徵機關進行核定前,應儘速辦理補報即可申請適用列舉扣除額,如經稽徵機關以未申報案件核定,除無列舉扣除額之適用,亦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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