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於今(30)日經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完竣。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免徵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及電動機車使用牌照稅,電動汽車免徵期限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電動機車免徵期間107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修正條文第5條)
二、電動機車產製技術進步,104年11月起馬達最大馬力超過45英制馬力(HP)之車輛已領牌使用,爰修正電動機車稅額表,將級距及稅額由3級調整為6級,並自修正公布之次年1月1日施行。(修正條文第6條附表5及第38條)
三、增訂電動大客車及貨車稅額表,按馬達最大馬力劃分7個級距及稅額課徵。(修正條文第6條附表6)
四、增訂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且經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者,免徵使用牌照稅,得不受3輛之限制。(修正條文第7條第1項第9款但書)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該修正草案係為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賡續扶植國內電動車相關產業與實現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有利節能減碳及產業發展。該部將賡續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及立法委員溝通說明,俾利該修正草案儘速完成三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