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如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者,該等費用亦屬營業人之銷售額,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係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消費者購買貨物,結帳時營業人如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等額外費用,則應將該等費用一併列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至餐廳消費1,000元套餐,結帳時餐廳加收一成服務費100元,此時餐廳就必須將服務費100元一併列入,開立總額為1,100元之統一發票;又如乙君購買價格20,000元的洗衣機,商家額外收取運費500元及安裝費1,000元,則該商家應將運費500元及安裝費1,000元一併列入,開立總額為21,500元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請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違法受罰;也提醒消費者,購物時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並請留意發票上記載之消費金額是否包括加收之額外費用,以確保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