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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8

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該局近至某體育用品專賣店,稽查發票使用情形,發現該營業人雖依規定於銷售貨物時,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但發票所記載日期是實際銷售日期的前1日,涉及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所載不實,經進一步了解因為收銀機日期及時間設定錯誤所致同時查獲稽查當日之前2日所開立的發票亦有相同違章情形,遭國稅局處以1,500元罰鍰。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除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也應實記載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以免因一時疏忽,誤觸法令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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