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該局近日至某體育用品專賣店,稽查發票使用情形,發現該營業人雖已依規定於銷售貨物時,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但發票所記載日期是實際銷售日期的前1日,涉及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所載不實,經進一步了解,係因為收銀機日期及時間設定錯誤所致;同時查獲稽查當日之前2日所開立的發票亦有相同違章情形,遭國稅局處以1,500元罰鍰。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除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也應據實記載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以免因一時疏忽,誤觸法令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