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離婚夫妻如欲申報扶養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免稅額者,雙方應先進行協議,如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致發生重複申報之情形,則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其前妻乙君(雙方於98年間經判決離婚)分別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均列報未成年子女丙君之免稅額85,000元,致發生重複列報免稅額情事,經國稅局審酌乙君除取得對丙君之監護權外,並與丙君同住且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及衛生之照顧,具實際扶養事實,乃否准甲君列報丙君之免稅額85,000元。甲君不服,主張其已依法院判決支付扶養費,應由其列報扶養丙君之免稅額,案經復查駁回,甲君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夫妻離婚後雙方應如何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依財政部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規定,得協議由一方申報,子女有2個以上者,可分由雙方各申報1人,如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而所謂扶養,須對受扶養者扶持養護,盡其照顧之能事,非僅止於單純給予生活費用,即謂其已盡扶養之義務,故雙方未能就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為協議,則係以該子女究由其父或母實際照顧日常生活起居及負擔行使法律上權利義務等事實加以審認。
該局提醒民眾,倘離婚夫妻對於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有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亦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2017-11-13
離婚夫妻申報子女免稅額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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