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如有符合稅法規定得列報扣除額之實際捐贈,可列報捐贈扣除額,以達節稅目的,惟未實際捐贈卻虛列不實捐贈扣除額者,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屬實,該個人除應補稅並處罰鍰外,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之刑事責任,切勿以身試法。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明知未對其配偶成立之B團體有實際捐贈,竟取得該團體載有自己名義之不實金額捐贈收據,持以浮報捐贈扣除額,致短漏報個人綜合所得達3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A君除依法補稅並處罰外,另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者,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切勿心存僥倖而虛偽列報不實捐贈扣除額逃漏稅捐,否則恐面臨相關處罰及刑責,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