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即承租人),於給付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之租金時,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10%扣取稅款,如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免予扣繳。
該局指出,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於訂立契約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各項義務,如代付稅捐、代償債務、代出租人支付足以增加該房屋收回後附加價值之修繕費等,均視同支付租金。所以,承租人於給付租金時,應加計含扣繳稅繳在內之代出租人履行各項義務為給付總額,作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A公司向個人B承租房屋,租賃期間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雙方約定A公司除每月支付租金50,000元外,另須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費,故每月給付總額為56,760元【計算式:50,000元÷〔1-(扣繳率10%+補充保險費率1.91%)〕】,扣繳稅額為5,676元。邇來常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此類所得時,有短扣扣繳稅款及未據實申報扣(免)繳憑單之情形,提醒扣繳義務人應正確計算給付總額及依規定辦理扣繳,並據實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