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某店家林小姐來電洽詢:開立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漏未依規定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為何接獲本局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營業人如非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或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之電子發票者,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店家開立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未依上開規定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該局特別呼籲,開立統一發票請依時序開立,確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發票,以免屆時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