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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6

公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案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聯合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及99年度至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結果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107年1月15日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
  該局說明,本次公告案件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內容有疑義,或欲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或各地區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地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查詢。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有填具存款帳號之案件,應退稅款將於107年1月19日存入納稅義務人所指定的存款帳戶,其餘未採用轉帳退稅之案件,將寄發退稅憑單(支票)予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退稅憑單(支票)後,應儘速於兌領期限辦理兌領手續。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內容認為有記載或計算錯誤,得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107年1月25日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公告核定之處分如有不服,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107年2月14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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