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且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亦應一併申報繳稅。
該局為便利外僑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計算取自境外之勞務報酬,特將新臺幣之折算匯率列示如下:
美 金
30.2279
日 圓
0.2681
澳 幣
23.1800
加拿大幣
23.2375
歐 元
34.2475
港 幣
3.8535
韓 元
0.0270
馬 來 幣
7.0835
菲國比索
0.6013
英 鎊
39.1416
新加坡幣
21.9416
南 非 幣
2.2391
瑞 典 幣
3.5758
瑞士法郎
30.9126
泰 銖
0.8813
印 尼 幣
0.0023
印度盧比
0.4668
紐 元
21.4291
以色列新謝克爾
8.4860
上述匯率資料公布於該局網站(網址: https://www.ntbt.gov.tw):首頁/服務園地/外僑服務/外僑稅務資訊/外僑綜稅匯率明細表,歡迎外僑多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