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速推動臺灣經濟國際化,政府積極鼓勵企業延攬外籍專業人才來臺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的工作,只要符合一定條件,企業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專業人士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一段期間後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企業聘僱之外籍專業人士若欲享有上述免稅所得之優惠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所從事之工作以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餐飲業之廚師及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為限。
二、其雇主應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48條規定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
三、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若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避免外籍專業人士身分認定之疑慮,對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排除適用本項租稅優惠措施;此外,營利事業若欲將上述外籍專業人士及眷屬相關費用列報為營業費用,平時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結算申報時,應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併同申報,並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供審查認定。
該局最後表示,倘營利事業對於列報外籍專業人士相關費用有任何疑義,除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首頁/分稅導覽/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服務_企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專區查閱外,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2018-02-13
企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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