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如納稅義務人確實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也就是繳納期限最長可達3年。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分期繳納遺產稅,須加計分期利息,每一期利息自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至繳納當日,並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例如經核定應納遺產稅72萬元,繳納期限為106年2月27日,申請分18期繳納,每期繳納4萬元稅款。納稅義務人於同年4月10日繳納第1期稅款,除繳納4萬元外,還須繳納利息47元【40000元×1.04%利率×42日/365日】。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1期應繳稅捐,如果沒有如期繳納,稽徵機關就會在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3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加計利息,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即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如經核准分期繳納稅款,應特別注意每期繳納期限,並確實於各期限繳日內繳納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2018-03-08
遺產稅稅額在30萬元以上,繳納現金有困難,可以申請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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