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常有藥局負責人詢問,藥局應報繳營業稅或執行業務所得?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藥師提供之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亦即藥局依醫師處方箋調劑藥品向健保局領取之調劑費及藥品費,係屬藥局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屬於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尚無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問題。
該局進一步說明,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如有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之收入者,依據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且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如平均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則需使用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有關藥局專營或兼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依規定免徵營業稅者,應保存醫師處方箋及帳載等相關證明文件與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否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