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務請於課稅年度在自用住宅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方能准予認列。
該局進一步說明,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30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且以1屋為限;另外,再提醒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登記為房屋所有權人及於課稅年度應在該地址已辦竣戶籍登記,並且該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才可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欲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民眾,若未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者,請記得辦理,以免影響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