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嗣該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該農地並取得代價,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並於申報當期銷售額時列入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區內經營其他未分類電子零組件買賣業的甲公司,向乙君購買1筆農地,囿於法令限制無法辦理產權登記在公司名下,隔3年後出售予第三人丙君,因系爭農地仍登記在乙君名下,屬借名登記,甲公司出售該農地取得價款,屬銷售債權行為,依營業稅第1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漏報土地債權銷售額,該局依規定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不動產所有權係採登記要件及絕對效力主義,又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包括銷售勞務,係指銷售貨物以外得為交易之標的,包括專利、商標等無實體財產權及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等所取得之對價。甲公司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甲公司非系爭農地之所有權人,惟其對借用名義人乙君享有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的返還請求權,該請求權係屬「債權」性質,出售該農地並取得對價時,屬其銷售請求權的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除此之外,另外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局籲請營業人特別注意,以免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2018-04-26
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農地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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