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修正案於今(27)日經總統公布,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公布第3日生效施行,故本修正條文自4月29日生效施行。本修正條文明定自107年4月28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證券商自行買賣,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1.5‰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表示,4月29日為星期日,股市未交易,4月30日星期一之股市當沖交易,即可無縫接軌,賡續按1.5‰稅率課稅,預期可維持我國股市流動性及成交量,有效帶動市場活絡。該部相關書表格式及電腦作業系統已修正完竣,新制可順利作業。
2018-04-30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修正案」於107年4月27日經總統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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