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所得稅申報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股份有限公司在填寫「公司股東股票轉讓通報表」(結算申報書第C4頁)時,請再確認股東是否完納證券交易稅,以維護股東權益。
該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票,如有經過經濟部核定公告的發行簽證機構辦理簽證,即是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的有價證券,因此股東出售該公司股票時,須按規定稅率3‰繳納證券交易稅。實務上,有發現股東買賣非上市櫃公司股票時,漏未繳納證券交易稅而遭國稅局查獲補稅及處罰的案例,所以該局特別提醒,股份有限公司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以一併檢視股東是否有漏未繳納證券交易稅情形。
該局進一步提醒,凡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的案件,自行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