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他人訂定買賣契約,因買方違約不買,而合意解除契約並協議收取違約金者,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於收取年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舉例說明,甲君(買方)與乙君(賣方)訂定房地買賣契約,後因甲君反悔不買,雙方合意解除契約並協議甲方應支付違約賠償金30萬元,惟乙君收取後漏未將該筆所得合併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經國稅局查獲,假設乙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則該筆漏報違約金除須補稅6萬元外,還須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計3萬元。
目前正值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該局特別提醒,如於申報年度有收取違約賠償金,該賠償金核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請記得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申報繳稅,以免除補稅外,還須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