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小姐來電詢問,106年中取得法院核發之通常保護令,於今(107)年5月間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夫妻所得是否可以分開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原則上應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如有特殊情況,可檢附證明文件,分開申報。所謂「特殊情況」及需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1.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規定,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請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2.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規定,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由法院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3.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檢附該保護令影本;另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在有效期間內,亦可檢附「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是本案洪小姐106年中取得法院核發之通常保護令,於今107年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檢附該保護令影本,於申報書中註明,即可與配偶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符合上開特殊情況,而無法合併申報之分居夫妻(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仍應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由國稅局合併計算稅額,如須申請分別開單計稅者,請另附申請書。倘無法律規定之特殊原因,切勿與配偶分開申報,以免被查獲後遭補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亦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2018-05-10
夫妻分居具有特殊情況者,始可以個別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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