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因此,開店做生意,應依前開規定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表示:大多數民眾多存「先做做看,如生意好,再去辦理登記」、「做小規模生意,稽徵機關查不到,等查到再去辦理稅籍登記」之投機心態。惟如經查獲開店做生意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依據營業稅法第45條之規定,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該局呼籲民眾如已經開店,有營業行為,請儘速辦理稅籍登記,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