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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0

開店做生意前,應先申請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1條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因此,開店做生意,應依前開規定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表示:大多數民眾多存「先做做看,如生意好,再去辦登記」、「做小規模生意,稽徵機關查不到,等查到再去辦理稅籍登記」之投機心態。如經查獲開店做生意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依據營業稅法第45條之規定,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該局呼籲民眾如已經開店,有營業行為,請儘速辦理稅籍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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