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其扶養親屬如有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下稱海外所得),全年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全數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李君與配偶及扶養親屬106年度計有海外所得900萬元,該筆海外所得無海外繳納所得稅,107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李君查調所得時並未查得該筆資料而未依規定併同申報,僅就查調之所得資料申報綜合所得總額500萬元,所得淨額400萬元,一般所得稅額823,400元(綜合所得淨額400萬元*30%-累進稅額376,600元)。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李君應申報該筆海外所得且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收、付款紀錄、契約書或其他證明),並以基本所得額1,300萬元(即綜合所得淨額400萬元+海外所得900萬元)扣除670萬元之後,按20%計算基本稅額126萬元[(1,300萬元-670萬元)*20%〕,所以,李君應繳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436,600元(126萬元-823,400元),其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未申報所得基本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免予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漏報上開海外所得等個人基本所得額項目,應檢附證明文件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繳,以免遭補稅處罰。
2018-06-23
納稅義務人如有海外所得未申報所得基本稅額,請儘快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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