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已申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採直接劃撥退稅,嗣後遷移營業地址至其他國稅局轄區,應重新向遷入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直接劃撥退稅。
該局說明,A公司107年4月20日仍未收到107年1-2月營業稅退稅款,擔心是否有異常情形發生。經查A公司依規定於3月15日申報1-2月營業稅,該期直接劃撥退稅入帳日為4月15日,惟A公司係107年2月25日自『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變更營業地址至『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因未向新遷入所在地之大同稽徵所辦理直接劃撥退稅申請,故該期退稅款以開立支票方式於4月下旬寄送。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營業地址若有「跨區局」變動時,應重新向新遷入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直接劃撥退稅申請,以營業稅為例:3-4月營業稅於5月15日前申報,在6月6日前提出申請,該期退稅即可適用直撥退稅,6月中旬即可入帳。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業稅-第3頁第6筆或在標題內輸入關鍵字「劃撥退稅同意書」等亦可搜尋查得。
該局呼籲,採直接劃撥退稅,退稅款將即時入帳、免去支票開立、郵寄等行政作業及前往金融機構提兌的時間,有利於企業資金週轉運用,請多加利用。
2018-07-03
營業人營業地址有「跨區局」變動時,應向新遷入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重新申請直接劃撥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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