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根據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的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如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退休條件勞工的退休金數額者,營利事業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為補足上開差額,一次或分次提撥之金額,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底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300萬元,經檢視107年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估算退休金數額為1000萬元,106年底預估不足數為700萬元,甲公司於107年度一次或分次提撥其差額700萬元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則該700萬元可全數於107年度認列為費用,不受所得稅法規定不超過已付薪資總額15%之限制。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預估補足差額而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如僅估算為應付費用,還不能認列當期費用,應等到「實際」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始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要特別注意列報的年度,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2018-07-08
營利事業「預估足額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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