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有民眾詢問如被繼承人生前以自己為要保人,並以家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人壽保險保單,於死亡時尚未解除保險契約是否應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課稅?
該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係指的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時,於其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免計入遺產總額。反之,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時,要保人以家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保險,當要保人死亡時,因保險事故尚未發生,並不涉及保險金額給付,但其投保的保單是具有價值的財產,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依規定列入遺產課稅。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被繼承人若遺有以自己為要保人,並以家人為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險保單,除了要向原投保的保險公司辦理要保人變更外,也要辦理遺產稅申報,以免漏報遭補稅並處罰。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內容,請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2018-07-10
被繼承人生前為其家人投保之人壽保險,應申報計入遺產課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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