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學生利用暑假期間至國外遊學,並透過遊學中心代辦申請及相關手續,營業人提供海外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尚無零稅率之適用,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營業人於國內代辦海外留學、遊學服務,經申請留學、遊學之學生至國外學校完成註冊及繳交學費等手續後,國外學校即支付國內營業人佣金。該項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係「在國內提供、在國內使用」,非屬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所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無營業稅零稅率之適用,營業人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營業人代A君辦理赴海外Z校之留學服務,經A君自行向Z校完成註冊及繳交學費後,國外Z校給付甲營業人200元美金之佣金,甲營業人取得該佣金後,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從事提供海外遊學、留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誤按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法補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2018-07-18
營業人提供海外遊學收取國外學校給付佣金,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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