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中華民國109 年3 月19 日
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 號
一、 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 年1 月15 日至110 年6 月30 日)內,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 條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後,得酌情核准延期繳納之期限1 至12 個月或分期繳納之期數2 至36 期(每期以1 個月計算),不受「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3 條第3 項規定之限制。
二、 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依
稅捐稽徵法第27 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