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外幣兌換虧損或盈益,必須於實際發生時始能列報,如僅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在稅務申報時屬未實現兌換損益,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向國外進、銷貨,應於商品所有權移轉日,以雙方成交的外幣金額,先依當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入帳,後來因收、付帳款時匯率變動,以致實際結匯金額與原入帳金額發生之差額,即為已實現兌換損益,否則,如只是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因屬未實現兌換損益,在稅務申報時就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8年10月5日進口商品交易總金額為美元100,000元,當日美元匯率為31元,進貨入帳金額為新臺幣3,100,000元,之後甲公司於108年11月25日支付貨款美元50,000元,結匯匯率為30.5元,即實際產生兌換盈益25,000元【美元50,000元*(31元–30.5元)】;另尚欠貨款美元50,000元,如於108年12月31日仍未支付,如以當日美元匯率30元計算,帳上會有兌換盈益50,000元【美元50,000元*(31元–30元)】,因該筆盈益係匯率調整產生之帳面差額尚未實現,於稅務申報時免列為當年度收益。
2020-04-15
營利事業外幣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認列
勤揚聯合記帳士事務所│公司申請│營業登記│專業會計│稅務規劃│
台北‧台中.新竹.桃園.宜蘭 會計事務所 全省免費諮詢專線:0800-600996
台北‧台中.新竹.桃園.宜蘭 會計事務所 全省免費諮詢專線:0800-600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