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2條第2項第4款、第3條第1項第3款、第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2項、第7條第3項、第12條第1項及第1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
◎期程: 依本須知申請本補貼,受理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0年8月31日止或110年8月31日以前經費用罄為止。
◎申請對象及資格: 一、申請對象 依教育法規向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核准立案之補習班或課照中心。 二、申請資格 (一)補習班或課照中心於110年5月至7月期間,受中央政府命令停業(課),停業(課)期間給付全職員工薪資有未達基本工資之情形者,且於110年5月至7月任1個月營業額較110年3月至4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於110年3月1日以後始設立者,以4月營業額為準)或較108年同月營業額減少達50%者(以下簡稱申請資格一)。 (二)前款以外之補習班或課照中心於110年5月至7月任1個月營業額較110年3月至4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於110年3月1日以後始設立者,以4月營業額為準)或較108年同月營業額減少達50%者(以下簡稱申請資格二)。
◎補助措施: 一、補助期間 於110年5月至7月發生營運困難事實之期間。 二、補貼項目及金額 (一)申請資格一: 1.以全職員工人數乘以新臺幣1萬元計算,提供一次性停業(課)補貼予補習班或課照中心。 2.每位未達基本工資全職員工給予一次性薪資補貼新臺幣3萬元,另由就業安定基金加發生活補貼新臺幣1萬元,由補習班或課照中心一併具領轉發員工。如未轉發,恐觸犯刑法侵占罪。 (二)申請資格二:以全職員工人數乘以新臺幣4萬元計算,提供一次性停業(課)補貼予補習班或課照中心。 三、全職員工人數之認定,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以110年4月30日之投保全職員工人數認定。全職員工須在申請事業110年4月30日之員工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內,且不含外國籍(取得永久居留證者不在此限)及部分工時者;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以負責人一人計,同一負責人限補貼一次,且不得重複申請其他政府機關之個人紓困補貼。 (二)全職員工人數應依法於下列系統完成登錄: 1.補習班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11條之1規定,於「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登錄。 2.課照中心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於「全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資訊網」登錄。
◎聯繫窗口: 一、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承辦單位): (一)高小姐,電話:(02) 3343-1156,電子郵件:lisakao@twaea.org.tw (二)張小姐,電話:(02) 3343-1180,電子郵件:elodie@twaea.org.tw 二、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
2021-06-04
新冠疫情紓困4.0 -(補習班、安親班、課照中心)補貼
線上申請: https://www.edu.tw/COVID-19/cp.aspx?n=37FE7D0E8B36BA7F&s=38CD1D3C91067A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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