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5
網路交易賣家登記營業登記,會影響地價稅房屋稅變貴嗎?
[函令本文]
核釋營利事業之稅籍登記場所得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相關規定
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 字第 1070400488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23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4 卷 137 期 33783 頁
相關法條:土地稅法 第 41 條(104.07.01)
房屋稅條例 第 7 條(103.06.04)
要 旨:營利事業僅以負責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及自用住宅用地作為稅籍登記場所,實際上並無以該房屋從事任何營業活動時,房屋及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全文內容:營利事業以負責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及自用住宅用地作為稅籍登記場所,該營利事業未僱用員工,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設備及物品者,房屋及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房屋稅條例第 7 條及土地稅法第 41 條規定,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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