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第5條之2規定,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若信託契約書敘明,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權利人者,即為「他益信託」。而土地權利因信託關係消滅而移轉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申報土地增值稅,並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權利變更登記。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2017-07-06
土地稅法第5條之2規定,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若信託契約書敘明,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權利人者,即為「他益信託」。而土地權利因信託關係消滅而移轉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申報土地增值稅,並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權利變更登記。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