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如下:
●增減廠地或建築物面積者:應檢附變更後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建築物面積計算表。
●增加廠地面積者:如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增加建築物者:應檢附用途相符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增加主要產品項目、使用電力容量、熱能者:如為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變更工廠負責人者:應檢附變更後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增加產品種類者:如屬本法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產品,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 增加產品或使用電力容量、熱能、變更廠名(工廠所隸屬之事業主體有變更時)如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制、廢棄物清理等類別分別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各項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
收費標準會依:案件狀況而定。
前置作業(地方環保主管機關)→興辦工業人→地方工業主管機關→審查→如為一般工廠則符合規定,則發證;係屬設廠標準之工廠,辦理會勘後發證。
案件狀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