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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9

財政部持續健全稅制,建立優質賦稅環境

 
  財政部表示,為使稅制更健全、賦稅法規與時俱進,同時因應經濟發展趨勢及政府政策目標,於健全財政營造經濟永續發展基礎下,推動稅制改革方案,重要成果及賡續推動政策如下:
一、重要成果
(一) 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17條之4,明定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舉扣除金額計算及認定標準,避免高所得者藉非現金捐贈進行租稅規劃,遏止租稅逃漏,該條文經行政院核定自同年8月1日施行;依據該條文授權,本部105年11月16日訂定發布「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二) 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43條之4及修正第126條,建立受控外國企業(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EM)制度,以防杜跨國租稅規避,有助於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國家稅收,亦有益於PEM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適用兩岸租稅協議之權利,保障臺商權益。
(三) 105年11月9日修正「記帳士法」第4條,刪除患有精神病者不得充任記帳士規定、放寬得充任記帳士之資格、增列曾服公職而受免除職務處分未滿5年者不得充任記帳士及部分不得充任記帳士情事者改以「停止執行業務」規定,落實身心障礙者享有平等工作權利,以保障人民工作權。
(四) 105年12月28日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明定跨境利用網路銷售勞務予我國個人買受人之外國營利事業,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相關稅捐,以解決現行跨境免稅門檻及逆向課稅機制產生之營業稅課稅問題,掌握稅源,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核定;本部刻規劃相關子法規、簡易平臺及宣導事宜。
(五) 立法委員提案並於105年12月28日制定公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保障賦稅人權,維護人民基本生存權利,實現公平課稅及嚴守程序正義。依該法第23條規定,將自公布後1年(106年12月28日)施行。
(六) 105年12月30日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明定106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暫停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以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之上市及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證券交易稅,以活絡債券市場,協助企業籌資、促進資本市場發展,並促進國內上市及上櫃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發展。
(七) 106年1月18日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明定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至110年12月31日,並增訂電動小客車免徵貨物稅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下同)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按規定稅率減半課徵貨物稅,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以鼓勵消費者購買綠能電動車輛,帶動電動車相關產業發展,達成節能減碳政策目標。
(八) 106年1月18日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3條,將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欠稅案件,截至106年3月4日欠繳稅捐金額達1,000萬元及執行期間內經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確定、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核發禁止命令等三種重大欠稅案件,再延長5年執行期間至111年3月4日,以符合租稅公平正義及社會期望,並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及維護國家租稅債權。
(九) 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政策,105年11月30日增訂「農業發展條例」第47條之1,明定農民依法登記之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農業合作社,其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施行期間自105年11月11日修正之日起5年),有助於扶植小農以提升競爭力。
(十) 配合內政部住宅政策,106年1月11日修正「住宅法」,就住宅出租予接受住宅補貼者,提供出租人綜合所得稅及地價稅租稅優惠;住宅出租供社會住宅使用,提供綜合所得稅、營業稅、地價稅及房屋稅等租稅優惠,以照顧經濟或社會弱勢族群有居住需求者,並保障人民之基本居住權利。
(十一) 配合國家觀光發展政策,106年1月11日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第49條,適度減免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營運期間地價稅及房屋稅,以推動國家觀光發展政策及帶動產業升級與永續發展。
二、持續推動重要政策
(一)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修正草案
為活絡證券市場提升臺股量能,擬調降現股當沖交易之證券交易稅稅率為1.5‰,施行期間1年。
(二) 配合國家長期照顧服務政策,106年1月1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修正案,指定以調增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之稅課收入做為長照財源,擬具「菸酒稅法」第7條、第20條、第20條之1修正草案(將各類菸品應徵稅額由現行每千支《每公斤》徵收590元調增為每千支《每公斤》徵收1,590元)及「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結構由單一稅率10%,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10%、15%及20%》,並增設課稅級距金額),於105年11月11日經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0次院會決議,分別交付財政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聯席審查或交付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避免營利事業CFC制度實施後,衍生改以個人名義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CFC方式規避我國納稅義務弊端,擬具建立個人CFC制度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105年9月13日院會決議交付財政委員會審查,期順應國際稅制發展趨勢,建構更周延反避稅制度,維護租稅公平。
(四) 「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46條之1修正草案
因應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為保障我國稅基、維護租稅公平並與國際接軌,定明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其他國家(地區)簽訂稅務用途資訊(含金融帳戶資訊)交換、蒐集資訊及提供予締約他方之方式並免除保密義務、應配合提供資訊者未盡協力義務或盡職審查義務之處罰等,106年1月12日行政院政務委員召開會議審查完竣。
(五) 檢討股利所得課稅規定及兩稅合一制度
股利所得課稅制度之調整,涉各類所得(薪資所得與資本所得)之間及內外資稅負衡平、兩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稅制結構調整等層面,為解決股利所得內外資稅負差異引發之資本市場稅制爭議,本部於105年10月14日委託中華財政學會就「我國股利所得課稅及兩稅合一制度之檢討」進行研究,本部將參考該研究建議及各界意見,在兼顧經濟效率、租稅公平及財政健全等原則下,於106年5月底前擬具符合政府施政需要及社會各界期待之稅制改革方案,俾健全資本市場、接軌國際稅制及維護租稅公平。
(六) 營造留才攬才友善租稅環境
面對全球產業變革衝擊時刻,高素質人力資源有助加速產業體質升級,帶動經濟轉型,行政院將人才延攬納入重要施政範圍,核定「完善我國留才環境方案」,就外籍人才來(留)臺之簽證、工作、居留、金融、稅務、保險及國際生活等7大面向問題,研擬相關解決做法。為期透過引進國外高階人才,使國內人才能夠相互觀摩,以激盪學習,進而帶動產業升級,本部配合該方案,於國家發展委員會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中,訂定國際人才來臺工作薪資所得稅優惠相關規定,期能藉具國際競爭力之租稅政策,吸引人才來(留)臺。
(七) 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
因應105年12月28日制定公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檢視現行相關法規與該法有無牴觸及完成修正作業,及配合研訂相關子法規、作業流程及申報書表,並加強宣導。
  財政部表示,健全稅制乃長期工作,秉持租稅中立原則,持續研議各項稅制改革方案,並取得社會共識後提出,俾建立公平合理賦稅環境,同時達成政府政策目標。

新聞稿聯絡人:江科長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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