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A君趁著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安排全家出國旅遊,未料於機場辦理出境手續時,因積欠稅款遭限制出境,出國受阻,敗興而歸。
本局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欠繳已確定之應納稅款及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因此,欠稅個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應儘速繳清欠繳稅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而得不償失。
本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除國稅局得依稅前揭規定限制出境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亦得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限制出境,不受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限制出境金額門檻及期間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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