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折舊性固定資產已達耐用年數無法繼續使用,於報廢出售該項資產時,售價收入低於預留殘值部分得列報損失,反之,超過部分則應列為當年度收益;又報廢該資產雖無須向稽徵機關報備,惟仍應提供變賣或丟棄等報廢事實的具體證明,例如處理報廢資產的收支憑證及清運過程暨銷毀照片等證明文件。
新營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折舊性固定資產,若於耐用年限屆滿仍能繼續使用時,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逐年提列折舊不得間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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