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子化採購機制,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核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徵課印花稅。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建置「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電子化採購機制。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政府機關運用該機制進行採購決標後,以電子簽章方式與得標廠商簽訂之電子契約,與紙本書面同屬正式文件,兩者於法律上具有相同法效果,是以,該等電子契約應屬印花稅法第1條規定之課稅憑證。
基隆市稅務局提醒您,得標廠商依上開機制與政府機關簽訂電子契約,如採實貼印花稅票方式完成納稅義務者,應列印電子契約以貼用印花稅票﹔稅額巨大者,得向本局申請開立繳款書繳納之﹔又公私營事業組織得報經本局核准後採彙總繳納。
基隆市稅務局呼籲,業經採用電子化採購機制簽訂電子契約之得標廠商,應儘速檢視該等契約應否繳納印花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俾免受罰。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